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胎儿权益保护与民事权利能力
来源: | 作者:林晓宇 | 发布时间 :2025-05-07 | 1 次浏览: | 分享到:

在日常生活中,法律与我们如影随形,《民法典》更是其中的关键。就拿胎儿权益保护来说,其第十六条明确规定,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但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,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

一般情况下,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,止于死亡。不过在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特殊情形时,胎儿会被和出生的孩子同等对待。比如,小张意外离世,留下一笔遗产,此时他的妻子已怀有身孕。在分配遗产时,就需要为胎儿保留相应份额。要是胎儿出生后存活了片刻时间,即便随后立刻死亡,他也能取得权利能力,可以获得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、获得遗赠等权利。但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体,那之前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,就会按照法定继承规则重新分配。这一法律规定,充分体现了对胎儿权益的重视和保护,确保其在特殊情况下的合法利益不被忽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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