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活中,总会有一些勇敢的人在他人遇到危险时挺身而出,见义勇为。小亮路遇落水儿童,他跳入水中将其救出,但是在救助时意外划伤了落水儿童的皮肤,那么小亮需要承担责任吗?答案是否定的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,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作为免责事由,必须满足 “救助情形紧急”,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了 “自愿救助行为”。所谓 “紧急”,即救助是需要第一时间去实施的,否则将难以弥补。该救助行为通常针对受助人可能遭受的人身损害,或挽回紧急情况下的财产损害;“自愿” 则是指从行为上表现为主动施救,要凸显主动。这一法律条款给每一个心存善良、胸怀正义的见义勇为者吃了一颗 “定心丸”,让他们在面对危险、伸出援手时没有后顾之忧。它鼓励更多人在他人危难之际勇敢站出来,传递社会正能量,弘扬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,让法治的温暖照亮社会的每一个角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