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张夫妇辛苦为儿子买了套房,登记在儿子名下,但是他们想在这套房子里养老,在二人去世后再把房给儿子,这种想法能得到法律支持吗?答案是可以的。
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,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,设立居住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。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,居住权无偿设立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设立居住权的,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。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。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,居住权不得转让、继承。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老张夫妇可以跟儿子签订居住权合同,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,这样他们就能在这套房子里安心养老,居住权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。这一法律规定,为老年人的晚年居住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,让他们不必担心因房产所有权变更等问题而居无定所。